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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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籌設
( 108年09月03日)
第 38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