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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籌設 ( 108年09月03日)
第 41 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以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