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
一、籌設同意書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
三、頻率指配申請表。
前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
一、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提前繳回本業務頻段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相關得標者或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或變更。
前項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變更時,應檢具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