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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籌設 ( 108年09月03日)
第 46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