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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籌設 ( 108年09月03日)
第 50 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率。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