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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業務監理 ( 108年09月03日)
第 62 條
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