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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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業務監理
( 108年09月03日)
第 72 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得縮減依第四十五條移用之系統原電波涵蓋範圍,並不得降低原系統提供之服務品質。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