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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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業務監理
( 108年09月03日)
第 76 條
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