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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二 節 業務監理 ( 108年09月03日)
第 79 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