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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第 三 節 抽籤 ( 106年07月26日)
第 33 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