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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第 三 節 抽籤 ( 106年07月26日)
第 30 條
依本章第一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社區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者,其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抽籤作業程序、日期、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1 條
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一位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抽籤。

取得抽籤資格者經主管機關通知而未出席或未指派授權代理人參加抽籤報到者,視同放棄抽籤權利。主管機關於抽籤會場唱名而未參加抽籤者,亦同。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始得進入抽籤會場,其他人員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進入抽籤會場。

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有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先命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之資格。

第 32 條
申請標的僅有一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取得抽籤資格者僅有一出席參加抽籤報到者,不經抽籤程序,該取得抽籤資格者即為中籤者。

申請標的有二以上取得抽籤資格者,抽籤順序依取得抽籤資格者之名稱第一個字筆劃數由小至大排序;筆劃相同者再依名稱第二個字筆劃由小至大排序,依此類推。取得抽籤資格者依該排序先抽序號籤,再依抽得之序號籤順序由小至大排序,抽籌設許可籤。

主管機關依出席參加抽籤者數準備標籤,抽籤時依前項所定程序經主管機關唱名後,由取得抽籤資格者自行抽籤。取得抽籤資格者抽中籌設許可籤,即為中籤者。

抽籤程序中有中籤者,抽籤程序即結束。抽籤程序中取得抽籤資格者放棄抽籤權利或遭廢止抽籤資格,致無中籤者,抽籤程序即結束,申請標的不予開放。

除第一項情形外,申請標的之取得抽籤資格者,均未出席報到時,抽籤程序即結束,申請標的不予開放。

抽籤程序結束後,中籤者僅為暫時得標者,仍須經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

第 33 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