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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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 四 節 指定義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24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