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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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 五 節 投資、讓與及合併
( 112年06月28日)
第 25 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
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