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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 二 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7 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