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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三 章 核配方式 ( 109年06月23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公告無線電頻率核配之事項,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核配方式、程序及條件。
二、申請流程及相關應公告、公開或通知申請人之事項。
三、申請人申請資格喪失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