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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三 章 核配方式 ( 109年06月23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為審查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格及條件,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前項審查委員會之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