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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三 章 核配方式 ( 109年06月23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