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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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執照之管理
( 109年06月24日)
第 10 條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