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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執照之管理 ( 109年06月24日)
第 11 條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