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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執照之管理 ( 109年06月24日)
第 9 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