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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四 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 112年02月17日)
第 19 條
受補助事業應依通過之內容執行,如需變更內容者,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並註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