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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17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以輔導或獎勵措施,協助電信事業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以促進電信產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改善電信產業環境及提升電信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