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主管機關得以輔導或獎勵措施,協助電信事業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以促進電信產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改善電信產業環境及提升電信產業競爭力。
本辦法之輔導獎勵對象為符合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之電信事業。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產業創新之輔導與獎勵:
一、自行或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電信產業之創業育成及電信專業人才之培植。
四、自行或建立產業合作模式或整合地方資源,建置法定義務以外之高速寬頻網路或普及高速寬頻網路服務。
五、其他有關電信產業新技術之應用或服務推廣事項。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研究發展之輔導與獎勵:
一、與電信服務品質之提升與改善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二、與促進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或設備。
三、其他有利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技術或設備,應具有實用性或商品化潛力。
第一項第三款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應具有可行性與商業化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