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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17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以下產業創新之輔導與獎勵:
一、自行或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電信產業之創業育成及電信專業人才之培植。
四、自行或建立產業合作模式或整合地方資源,建置法定義務以外之高速寬頻網路或普及高速寬頻網路服務。
五、其他有關電信產業新技術之應用或服務推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