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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三 章 審驗方式 第 一 節 一般性審驗 ( 109年07月02日)
第 11 條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