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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三 章 審驗方式 第 一 節 一般性審驗 ( 109年07月02日)
第 8 條
一般性審驗包括網路管控能力、網路維運管理及網路實體安全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全數審驗之。

第 9 條
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者,其網路管控能力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取得使用他人自建電信網路之授權。
二、使用之各種資源(包括硬體、軟體、網路功能及系統)不受合作對象影響之管控能力(含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 10 條
網路維運管理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網路狀態監控。
二、通信紀錄。
三、帳務處理。
四、用戶資料儲存。
五、施工及維護日誌。
六、網路障礙申告。

第 11 條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