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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第 一 節 集中式資料庫 ( 109年07月02日)
第 11 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前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
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