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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第 一 節 集中式資料庫 ( 109年07月02日)
第 13 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