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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第 一 節 集中式資料庫 ( 109年07月02日)
第 14 條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十條規定之情事者,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