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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2日)
第 26 條
未參加委員會或未設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不因係其受託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而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