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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2日)
第 28 條
經營者出租、出借用戶號碼供他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不得限制他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與其協商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