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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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第 一 節 集中式資料庫
( 109年07月02日)
第 9 條
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