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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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3日)
第 13 條
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