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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3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與驗證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四年。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八項暫停者,驗證機構不得受理新審驗案件。但已受理之審驗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驗證機構應將受理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七日內移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