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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線路之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

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