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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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0月05日)
第 30 條
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本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本辦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