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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 二 章 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 第 一 節 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 ( 109年07月07日)
第 3 條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使用資源之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
三、網路設置計畫。
四、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核准函。
六、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另附電臺設置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