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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 109年07月07日)
第 24 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應由主任委員依調處委員專業領域、爭議所涉金額與爭議事件性質,指派調處委員一人或三人為個案調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