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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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 109年07月07日)
第 30 條
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申請人有請求,而調處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