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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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8日)
第 21 條
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