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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9日)
第 23 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