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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9日)
第 25 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取得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依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換發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