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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8日)
第 3 條
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技術規範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