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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8日)
第 4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所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應符合前條技術規範外,如需增驗其他測試項目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