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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7月08日)
第 26 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