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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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10 條
微波電臺變更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或換裝發射機時,設置者應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變更設置地點者,亦同。
前項電臺之發射機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者,設置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