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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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4 條
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頻率,經主管機關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微波電臺:
一、頻率核配申請表。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電波涵蓋區域範圍、各區域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或電子地圖。
三、微波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四、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