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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5 條
設置者於設置微波電臺前,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發給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電臺設置切結書。

已依電信法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者,設置者應檢附架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後始得設置。

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涉及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核准證明;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罝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