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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7 條
第五條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