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7 條
第五條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