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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 109年07月09日)
第 8 條
微波電臺設置完成後,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微波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電臺設置地點或車牌號碼。
三、設置者名稱。
四、頻率及頻寬。
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
六、天線廠牌、型號。
七、有效期間。